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6]6l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06年 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6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本季度抽检兽药产品3653批,合格2797批,合格率76.6%,比二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附件1)。其中,生产环节抽检61 1批,合格率97.5%,比二季度提高1.9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688批,合格率72.1%,比二季度下 降2.1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344批,合格率74.0%,比二季度提高1.6个百分点;水产用兽药抽检68批,合格率85.3%,比二季度下降O.7个百分点。 抽检结果显示,本季度兽药质量主要问题,一是非法企业生产假兽药问题突出;二是个别合法企业伪造和套用文号生产假兽药问题严重;三是不合格产品含量不足,存在蓄意造假问题;四是利巴韦林等禁用药清缴不彻底,市场上仍有流通使用;五是非GMP企业产品在市场环节仍占一定比例;六是经营和使用环节假劣兽药比例仍然较高。 二、加强监管的措施 (一)各地要对列入通报的本辖区企业实施检查,监督销毁库存同批号产品。要按销售记录监督企业召回、销毁已售出产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于本通报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同时,销往外埠的同批号产品信息,应及时通报购买方所在地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购买方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收缴、销毁。 各地要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发现本通报中同品种、同批号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并依法对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处罚。要将本通报兽药标称企业列为下一季度抽检重点,抽检结果按规定程序报送。 (二)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GMP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附件2)。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本通报发布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于本通报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送我部兽医局。 各地要对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重点监控企业列为本年度GMP飞行检查范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尽快组织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我部兽医局。 济南古塔兽药有限公司本年度已两次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根据规定,自本通报发布20日内,该企业可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未提出申诉的,将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通报发布前生产的库存产品,需经省兽药监察所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各地要对本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的所有产品实施清缴、销毁,并进行追踪排查,查实假兽药的来源去向,依法严厉处罚,捣毁造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省份,并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在今后抽检工作中,对企业名称的核实,须以《兽药生产许可证》核批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本通报应划归重点监控企业的四川省畜牧兽医研究所兽药厂(5批)、陕西天喜药业有限公司(7批)、湖南省衡阳市动物药品厂(6批)、潍坊市永兴兽药厂(5批)为非GMP企业,请其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查处。根据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市场上发现上述企业及其他非GMP企业产品一律按假兽药进行清缴、销毁,并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实施处罚,不再对其实施监督抽检。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工作,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对两次列入年度兽药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我部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撤销其《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对重点监控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在监控期内,我部将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2006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6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辖区抽检)(附件3).pdf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