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罚(医)(2011)2号 当事人:德州东盛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德州经济区开发区晶华路233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 你公司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1年5月31日,在我部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你公司实施兽药监督执法检查活动中,查证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生产利巴韦林、盐酸金刚烷胺等禁用药物;二是生产我部未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丁胺卡那、注射用头孢他啶等药物品种;三是超范围生产陈皮酊、大黄酊等多种酊剂产品;四是伪造批准文号生产假兽药,现场查获伪造批准文号产品112种,货价金额达34万元,销售记录显示已销售假兽药36万元;五是未建立兽药生产、检验记录。 我部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我部于2011年11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罚(医)[2011]1号),告知你公司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你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2009)兽药生产证字15251号]。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