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秋冬季重点省份动物流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秋冬季动物流感流行状况,切实做好动物流感防控工作,按照《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在部分省市开展动物流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一)禽流感监测 浙江、福建、江苏、广东、广西、湖北、湖南、云南、重庆、河南、贵州、安徽、江西、四川、山东、河北、天津、辽宁等18个省份的48个市场、10个家禽屠宰场或养禽场(见附表1)。 (二)猪流感监测 广东、福建、江苏、湖北、河南、湖南、四川、广西、天津、黑龙江等10个省份,每个省2个猪场(规模猪场和个体养殖户各1个)和1个屠宰场(见附表2)。 二、采样要求 (一)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负责现场采样,请各省份兽医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活禽市场禽流感采样尽量覆盖市场中每种禽类。猪流感采样要兼顾规模场、散养场和生猪屠宰场。 (三)每个活禽市场至少对10个摊位的禽类采样,每个摊位家禽泄殖腔拭子和血清样品各采10份,家禽少于10只的全部采样;每个猪场随机采集鼻拭子和血清样品各20头份。拭子样品编号与血清样品编号一一对应。 每个养禽场采集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各30份,每个家禽屠宰场采集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各50份;每个生猪屠宰场随机采集鼻拭子和血清样品各200头份。拭子样品编号与血清样品编号一一对应。 每个活禽市场至少分别采集20份环境样品和污水样品。 三、时间要求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动物流感样品的采集及检测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监测分析报告,并报至我部兽医局。 具体采样时间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与各省商定。 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玉慧,陈国胜 电话:010-59191401,359191403 传真:010-59192861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