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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0-11-27 08:26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农办牧[202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拟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6年7月,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4号),部署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先打后补”政策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改革信号,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由于配套措施不系统,第三方服务提供不充分,加上部分地方认识不统一,改革总体进展较慢,覆盖面较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明显提高。生产服务社会化有了长足发展,为解决中小场户自行免疫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监管信息化能力大幅增强,为提高补助资金在线审核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先打后补”前期探索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为后期全面推行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

二、明确改革的思路目标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2020—2021年,在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云南、宁夏等10个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深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其他省份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范围和对象;2022年,全国所有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三、强化法律法规配套

加快修订和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允许疫苗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面向养殖场户销售疫苗,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免疫苗产销体系。允许开展试点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免疫苗产品,具体办法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确保“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信息支撑保障

各省份要依托现有的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牵头制定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供各地免费使用;研究推广信息化智能化入场采样监测技术设备,避免因采样监测造成养殖场动物疫病传播。

五、强化效果监测评价

各省份要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强免疫苗安全有效。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服务管理责任

各省份要支持、鼓励各地发展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强化招标疫苗质量监管,谁招标谁负责,出了问题要追责。加强畜牧兽医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省份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2021年7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将改革阶段性进展和总体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我部将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联 系 人: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联系电话:010-59192858、2861(传真)

电子邮箱:syjfy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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