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第二批)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规定 , 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 现予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 , 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 “兽用处方药”标识 , 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原标签和说明书 , 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 2017年 6月 30 日 , 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 , 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2016年 11月 28 日农业部公告第 2471号) 特此公告。 附件 :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第二批)
农业部
2016年 11月 28 日 附件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第二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