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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局关于新兽药注册证书研制单位有关问题的函
(农医药便函[2014]586号)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鉴于农业部公告第 1899 号已对监测期内新兽药生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鼓励兽药行业技术创新,经研究,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新兽药注册证书获批前,现有新兽药研制单位可以申请增加有证据证明参与新兽药研发工作的研制单位,属于转瓶培养工艺或粉散预混剂的新兽药,新增研制单位需具备已通过 GMP 验收的转瓶培养工艺或粉散预混剂生产线。
农业部兽医局
2014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