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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灭活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程序》 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农办医〔2017〕3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 相关研制单位 :为切实满足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防控工作需要 , 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 , 根据《兽药注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我部兽医局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程序》 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口蹄疫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现印发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原印发的相关工作程序及技术资料要求 (农医药便函〔2017〕77号) 同时废止。
附件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程序 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3. 口蹄疫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 10月 12 日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程序
为切实满足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防控工作需要 , 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变更备案工作 , 根据《兽药注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疫苗生产毒种变更适用范围 国家禽流感 、 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以下简称 “参考实验室” ) 推荐的对相同系列高致病性禽流感 、 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的变更。 二、 疫苗生产毒种变更的提出 (一) 参考实验室根据研究结果 , 认为需要更换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 , 应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变更疫苗生产毒种的建议 , 并提交流行病学 、病原学监测与分析报告以及疫苗对流行毒株的免疫效力评估报告等研究资料。 (二) 参考实验室外其他单位根据研究结果 , 认为需要更换其研制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疫苗生产毒种的 , 应将流行病学 、病原学监测与分析报告以及疫苗对流行毒株的免疫效力评估报告等研究资料报参考实验室。参考实验室就该毒种变更的必要性和新毒种的适用性研究提出推荐建议报兽医局。 三、 拟备案疫苗生产毒种及其疫苗研究资料的评价 参考实验室建议或推荐变更生产毒种的 , 农业部兽医局通知有关研制单位将拟备案的疫苗生产毒种及其有关的疫苗研究资料 (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 送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以下简称 “评审中心” ) 进行评价 。评审中心收到研究资料后 , 应尽快组织专家对毒种研究和疫苗质量研究有关备案资料进行评价 , 并及时将评价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 。有关研制单位应及时按照评价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文件 , 并报送评审中心 。评审中心应及时将有关研制单位确认后的拟备案疫苗试行规程等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评价过程中 , 如需进行对流行株免疫攻毒效力复核检验 , 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检验 , 参考实验室和其他有关研制单位负责提供有关的攻毒用流行株。
四、 拟备案疫苗标准文件的发布
农业部兽医局适时办理公告 , 发布备案疫苗试行规程 、质量标准 、标签 、说明书等有关标准文件。 五、 其他要求 (一) 有关研制单位在确认拟备案疫苗试行规程 、质量标准等有关标准文件的同时 , 应及时向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毒种 , 并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疫苗成品检验有关试剂 。有关研制单位应保证疫苗生产 、检验毒种及有关试剂的供应 , 进一步开展疫苗免疫期 、保存期等有关研究 , 为确保疫苗质量 、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提供数据支持。 (二) 对生产毒种变更备案的产品不再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 附件 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一、 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已注册的用于强制免疫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的毒种变更备案。 1 变更毒种后的制造和检验试行规程 (草案) 、质量标准 、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 (以上合称 “标准文件”, 下同) 及标准文件修改说明 。需修改的内容 , 应对照原标准文件逐条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 2 毒种研究资料 2.1 对采用反向遗传技术构建的重组毒种 , 应提供制苗毒种表面抗原血凝素 (HA) 基因供体毒株的研究资料 , 包括 HA基因供体毒株的来源及其抗原性 、基因序列分析等资料 。应提供毒种的构建和选择的研究资料 , 包括 : 重组毒种的构建 , 选择制苗候选毒种的抗原性和基因序列分析 , 对鸡胚 、鸡的安全性 , 培养特性 , 免疫原性等比较研究数据。 2.2 制苗候选毒种对流行毒株的免疫保护性研究 。使用候选毒种制备疫苗 , 接种每种靶动物后 , 使用具有代表性的相应流行株进行攻击试验 , 确定疫苗免疫后的血清抗体滴度 、排毒情况等免疫效果 。 当有多个疫苗候选毒株时 , 进一步比较疫苗候选毒株的免疫原性和交叉保护能力。 3 所选定制苗用禽流感病毒原始毒种的鉴定报告 。包括基因序列分析 、特异性 (HA、NA亚型) 鉴定 、无菌检验 、支原体检验 、外源病毒检验 、鸡胚半数感染量 (EID50) 测定 、HA效价测定 、对雏鸡 (或鸭) 鼻腔感染的毒力测定 、静脉接种致病指数 (IVPI) 测定和免疫原性等试验。 4 种子批建立报告 。按照疫苗种子批要求 , 建立基础种子 , 需确保制苗用毒种最高使用代次后 5代仍具有良好的遗传稳定性和良好的免疫原性 。应提供基础种子的制备记录 , 制备的基础毒种需按原始毒种鉴定项目进行系统鉴定 , 并提供鉴定报告。 5 效检用强毒株的试验报告 。应提供攻毒用强毒株筛选的依据 、制备记录和系统鉴定报告 , 包括病毒亚型鉴定 、无菌检验 、支原体检验 、外源病毒检验 、特异性鉴定 、鸡胚毒力 (EID50 或 ELD50) 、HA效价测定 、对鸡或/和水禽的毒力 (LD50) 等。 6 成品检验用抗原 、血清的制备记录和检验报告。 7 实验室制品对每种靶动物的安全性和免疫效力研究报告 。用实验室制备的 3批疫苗进行试验 。安全性试验应对靶动物进行一次超剂量免疫的安全试验 。免疫效力试验需进行血清学方法和免疫攻毒保护试验及二者的平行关系试验 。攻毒保护试验需进行攻毒后病毒分离试验 , 病毒分离试验应使用攻毒后不同时间采集的咽喉拭子 、泄殖腔拭子等不同部位的拭子进行 , 且需盲传一代。 8 根据毒种特性对工艺做出改变的 , 应提交相应试验报告。 二、 禽流感、 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已注册的用于强制免疫的 H5亚型禽流感 、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的毒种变更备案。 1 变更毒种后的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 (草案) 、质量标准 、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 (以上合称 “标准性文件”,下同) 及标准文件修改说明 , 并提供必要的试验依据。
2 毒种研究资料
2.1 制苗毒种的构建 。变更的种毒严格限于采用原有禽流感 、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毒种基因组 cDNA克隆 , 仅对其 HA基因的编码开放阅读框 cDNA序列予以更新 ; 应提供制苗毒种禽流感病毒血凝素 (HA) 基因序列及其供体禽流感病毒毒株的背景资料 , 包括分离来源 、致病性 、抗原性等资料 ; 更新的重组疫苗株的构建应采用与原有毒种完全一致的策略和方法 ; 应提供更新制苗用毒种候选株重组 HA基因的序列分析和抗原表达检测结果 , 及其对鸡胚的毒力 、鸡的安全性 、鸡胚培养特性 、免疫原性和免疫攻毒效力等研究数据。 2.2 制苗毒种对流行毒株的免疫保护效力研究 。使用候选毒种制备疫苗 , 接种靶动物后 , 测定疫苗免疫后血清中禽流感病毒和新城疫病毒的 HI抗体效价 ;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禽流感病毒流行毒株和新城疫强毒株进行攻毒试验 , 观察发病与死亡情况 , 检测咽喉及泄殖腔排毒情况。 3 原始毒种的鉴定报告 。包括特异性 (HA) 基因序列分析及其表达抗原的特异性鉴定 、无菌检验 、支原体检验 、外源病毒检验 、鸡胚半数感染量 (EID50) 测定 、HA效价测定 、脑内接种致病指数 (ICPI) 测定 、静脉接种致病指数 (IVPI) 测定 、对鸡胚最小致死量的平均死亡时间 (MDT) 测定 、对雏鸡的安全性测定 、特异性检验 、HA抗原表达免疫荧光检测 、免疫原性和免疫攻毒效力试验等 。对新城疫的免疫保护效力试验应符合原有禽流感 、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关于制苗毒种的相应规定。 4 种子批建立报告 。按照疫苗种子批要求 , 建立基础种子批 、生产种子批 , 需确保制苗用毒种最高使用代次后 5代仍具有良好的遗传稳定性和免疫原性 。应提供基础种子批的制备记录 , 制备出的基础种子需按原始毒种鉴定项目进行系统鉴定 , 并提供鉴定报告。 5 效检用强毒株的试验报告 。应提供禽流感攻毒用强毒株筛选的依据和系统鉴定报告 , 包括病毒亚型鉴定、无菌检验 、支原体检验 、外源病毒检验 、特异性测定 、鸡胚毒力 (EID50 或 ELD50) 、HA效价测定 、对鸡的毒力(LD50) 等。 6 成品检验用抗原 、血清的制备记录和检验报告。 7 实验室制品对靶动物的安全性和免疫效力研究报告 。用实验室制备 3批疫苗进行试验 。应对靶动物进行一次超剂量免疫的安全试验 。对禽流感免疫效力试验需进行血清学方法和免疫攻毒保护试验及二者的平行关系试验。免疫攻毒保护试验应采集不同时间的咽喉拭子 、泄殖腔拭子等进行病毒分离 , 且需盲传一代 。应提供母源抗体对制品免疫效力影响的研究报告 。对新城疫的免疫保护效力应符合原有禽流感 、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质量标准相应规定。 附件 3
口蹄疫疫苗毒种变更技术资料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已注册的以灭活口蹄疫病毒细胞培养物制备的强制免疫用口蹄疫灭活疫苗的毒种变更备案。
4 基础毒种 (乳鼠毒) 建立及鉴定 。按照疫苗种子批要求建立基础毒种 。应提供基础种子的制备记录 。制备的基础毒种需进行系统鉴定 , 并提供鉴定报告 。包括乳鼠毒价测定 (LD50) 、病毒血清型鉴定 、传代稳定性研究、 VP1核苷酸序列测定 、细胞适应性 、纯净性等。1 变更毒种后的制造和检验试行规程 (草案) 、质量标准 、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 (以上合称 “标准文件”, 下同) 及标准文件修改说明 。需修改的内容 , 应对照原标准文件逐条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 2 制苗毒种筛选 。应在流行病学数据的基础上 , 选择与流行毒抗原关系匹配 、易在细胞中生长 、致细胞病变规律 、免疫原性好 、乳鼠毒价 (LD50) 稳定 、抗原谱广的毒株作为制苗毒种 。制苗毒种筛选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2.1 病毒的血清型鉴定资料 。利用中和试验或 ELISA方法鉴定口蹄疫病毒血清型 , 用 RT-PCR方法鉴定病毒核酸 (VP1基因) , 应与原始毒株为同一血清型。 2.2 抗原关系分析资料 。通过中和试验或液相阻断 ELISA测定制苗毒种与流行毒株的 r值 , 比较毒株间的抗原关系 。试验应至少重复 3次。 2.3 制苗毒种的纯净性鉴定报告。 2.4 增殖特性研究报告 。包括毒种对细胞的适应性 、复制水平 、遗传稳定性等资料。 2.5 免疫原性试验报告 。接种靶动物进行的免疫效力和抗体效价测定等免疫效力研究报告。 2.6 如制苗毒种为改善免疫原性和抗原谱而经基因工程方法改造 , 除提交以上资料外 , 还应提交病毒改造过程 、对易感动物致病性 、供体毒株来源与特性等研究资料。 3 检验用毒种研究报告 。应提供攻毒用毒株筛选依据 、制备记录和系统鉴定报告 , 包括病毒血清型鉴定 、无菌检验 、支原体检验 、外源病毒检验 、特异性鉴定 、对靶动物毒价 (ID50) 测定等。 5 生产毒种 (细胞毒) 建立 。按照疫苗种子批要求 , 建立生产毒种 , 并进行系统鉴定 , 包括病毒血清型、 VP1核苷酸序列 、乳鼠毒价 (LD50) 、传代稳定性 (代次) 、146S抗原含量 、纯净性等 , 应符合要求。 6 实验室制品对靶动物的安全性和免疫效力研究报告 。按照口蹄疫灭活疫苗的制备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试制3批疫苗 , 进行超剂量安全性检验和免疫效力检验。 7 根据毒种特性对工艺做出改变的 , 应提交相应试验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