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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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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25 09:15来源:协会会员部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兽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动物保健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兽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须依法取得兽药(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集团公司成为协会会员后,该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要入会仍需申请,集团公司会员与其子公司会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对设在国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动物保健品或兽药企业,凡依法取得兽药(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动物保健品或兽药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经本地区社团管理机构批准登记后,可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其会长(理事长)具有担任常务理事的资格。本协会对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动物保健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工作,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等相关材料从事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还须提供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SP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简介和章程;
3.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申请人填写《中国兽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3.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单位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请入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向本协会告知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四)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五)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每年3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或按届(五年一届)一次性交齐本届五年全部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指定账户;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缴纳本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七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理事是所在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常务理事、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动物保健品(兽药)行业或其他组织联络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的;
(七)有损于动物保健品(兽药)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退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0年9月1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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