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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药比对产品复核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农村 (农牧) 、畜牧兽医厅 (局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农牧便函〔2025〕206号) 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787号规定 , 为进一步做好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兽药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 现将复核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在复核检验环节 , 请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和企业申报的质量标准草案后 , 按质量标准草案开展复核检验 , 出具复核检验报告书 , 并对质量标准草案能否控制产品质量 、检验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提出复核意见。 二 、兽药比对产品申请资料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技术评审 , 退审意见中提出“修订质量标准草案并重新复核检验” 的 , 请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标准草案中修订的检验项目重新进行复核 , 并出具该项目的复核检验报告。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请与评审中心联系。 联系人 : 评审中心 陆连寿 联系电话 : 010-62103560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5年 3月 17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