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重点。部党组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韩长赋部长明确批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要切实加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要严起来,实起来,确保动物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我们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推动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强基固本,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提出的“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一手抓顶层设计、制度建设,一手抓责任落实、措施强化,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促进兽医事业发展、保障养殖业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夯实了兽医卫生工作法制基础。健全兽医卫生法律制度,是推进兽医卫生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我国兽医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国家颁布实施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牧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有关兽医工作做出了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20多个配套规章;出台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40多个,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20多项;发布了动物防疫国家标准122项、行业标准98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不抵触原则,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北京、内蒙古、浙江等省(区、市)通过修订完善地方动物防疫法规,探索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定通道管理、畜禽交易经纪人登记、跨省调运动物监管和无疫区管理等制度。上海、浙江、广东出台政府规章,强化活禽交易管理,推进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制度。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健全,提高了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能力。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各地积极推进兽医体制改革,设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32个、市级358个、县级3162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22681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总人数接近15万人,其中执法人员14.3万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2013年以来,全国产地检疫动物310亿头(只、羽),查处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7万余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试点工作在21个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2014年、2015年连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全国共清理关闭4188个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查处屠宰违法案件1.27万件,罚款4518万元。我部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26次,通报假兽药3804批次,通报非法企业172家,调查核实率和追溯监管率均达到100%,制售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查处诊疗机构违法案件410件,注销、关闭动物医院124家、动物诊所1096家,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486个,有力打击了违法从业行为,促进了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树立了良好的兽医卫生安全监管卫士形象。2013年,我们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开展执法行风规范行动。2014年,启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2015年,开展系统联动提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行动。农业部先后2次通报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明确“五个不得”。通报表扬河南、广西、四川、重庆、浙江等五省(区、市)2013-2014年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各地以开展上述行动为契机,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了基层兽医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 二、抢抓机遇,齐心协力解决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层次难题 总体上讲,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2013年底传入的小反刍兽疫疫情,在半年内波及了22个省(区、市),集中反映出动物防疫监督和疫情预警报告等方面存在漏洞。今年农业部通报的两批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基本上都是“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之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在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上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知法犯法的问题。部分地区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乱抛病死猪、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规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还在发生,也客观反映出监督管理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管理部门监管措施缺位的问题。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现阶段我们在开展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难题。 (一)现行法律制度与新的工作要求不匹配问题。第一个突出表现是,法律体系还存在空白地带。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缺少管理兽医队伍的专门法律,一些法律法规还存在配套不够、衔接不畅的现象。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仅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这三类兽医人员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农业部虽然陆续制定了一些配套规章,但与实际工作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空白。第二个突出表现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应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应根据生猪屠宰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第三个突出表现是,法律执行还有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养殖者是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散养动物比例较大等原因,政府兽医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承担了散养动物、甚至是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任务。又如,我们设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初衷是前移防疫关口,使养殖场建场之初即符合防疫条件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仍在开办、无法关停;有的新建养殖场也没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设,这其中既有制度规定的合理性问题,也有各地执行规定时避重就轻的原因。 (二)机构队伍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适应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不高。有的地方仅在农业部门加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的问题突出;有的地方部门间对人员编制、项目划转等事项迟迟达不成一致;部分市县屠宰管理部门执法专项经费没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省级屠宰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二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问题异常突出,不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10人左右,直接从事监督执法的县级人员则更少。全国平均每个县执法人员不到10人,每个县级派出机构不到3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监管职责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而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问题,远不能适应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全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到25%,在地市级这一比例也不超过60%。一些地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分所的执法人员老龄化问题严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缺少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素养,并且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四是法律制度和纪律规范执行不严。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乡镇派出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出具检疫证明、违规补检、违规处罚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据统计,2014年,全国查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6件,处理涉案人员153人。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大多都是“不按规程检疫”和“未做检疫而出具检疫证明”,部分执法人员还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三)装备条件与严格的执法要求不相配套问题。近年来,通过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系统基础设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相对于兽医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基层执法机构普遍缺乏先进、便捷的监督执法手段,信息采集、分析、运用能力明显不足。目前,部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还在租房办公,不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有一台执法车、平均2-3人才有一台电脑,取证设备、执法设备严重缺乏,工作条件无法满足要求,严重影响了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兽医法制建设,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今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明年,“十三五”将全面开局,全国上下都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相信大家和我一样,既期待着抓住机遇,创造兽医卫生工作新局面,又预见到了未来工作的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我想,承担起、履行好兽医工作的历史责任,整个兽医系统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来,更加牢固地树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产出来的,还是管出来的”工作理念,认真谋划和推动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强化对动物养殖、移动、屠宰等各环节的风险监管。必须切实发挥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优化养殖屠宰资源要素配置的促进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兽医卫生标准,大力提升我国动物产品的竞争力,努力“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必须站在兽医工作全局的高度,树立新的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观念,突出兽医卫生措施的整体性,大力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协调深入开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要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要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要深化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加强基层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查办、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制度,推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三要强化兽医普法宣传教育。要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可以说,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保障“四个安全”的重要举措,甚至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一招。各地务必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农业部党组“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上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是适应兽医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全面履行兽医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兽药、种畜禽鱼生产、饲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职责。要充实县级及其派出机构执法编制,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要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等机构的衔接配合,特别是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严格执行委托程序,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提高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今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面对这一新情况,各地要统筹考虑、谋划长远,积极落实、争取主动。要按规定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要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后出现的问题,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妥善解决检疫监管工作所需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等问题。 (二)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再周全的法律、再严密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会成为摆设、产生“破窗效应”。对此,各地务必要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的协调力度,严格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指导。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到移送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以信息化为抓手强化条件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是提升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关键举措。我们要推动“互联网+”与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云存储等运用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工作中,全面提高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信息分析和信息反馈能力,切实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明年6月底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完成与中央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检疫证明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运行监测,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健全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信息运用。要按计划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明年6月底前,将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纳入追溯系统,实现对所有企业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全覆盖,实现所有产品赋二维码上市。 (四)大力加强畜牧兽医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是兽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各地要加快梳理明确监督执法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畜牧兽医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属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各级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法律法规和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在3年内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加快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前一阶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犬只检疫问题,各地务必按照“依规出证、凭证移动、严处疫情,属地管理、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的原则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禁违规出证。对于发病的犬和同群犬,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农业部将尽快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犬只检疫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犬只检疫监督工作。 (五)切实把好畜禽养殖移动屠宰三道监管关。强化养殖、移动、屠宰等环节监管是有效管理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养殖屠宰产业结构复杂、流通消费方式落后的特殊国情下,我们必须集中资源、科学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兽医卫生措施。今后一段时间,要下大力气严格管理几个关键风险点。一是严把养殖监管关。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风险,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系统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特别是草食动物的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要严格日常监管,严控薄弱环节、问题场所,通过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二是严把移动监管关。要完善原产地、目的地检疫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逐步建立以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前提的活畜禽跨省调运产地准出制度。要统筹规划设置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禁擅自调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位置。严格实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防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三是严把屠宰监管关。要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畜禽屠宰企业许可。要加强对屠宰废弃物处置的监管,防止非食用组织进入食物链或被不法分子用于炼制“地沟油”。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以上各个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努力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现象。 利用这次会议机会,我要再强调一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坦率地讲,当前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相当严峻。结合国内外疫情状况分析,今年完成“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我们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动员整个系统力量,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着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根据免疫监测结果,及时查漏补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继续围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疫情风险。二是着力抓好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近年来,人间布病病例数持续上升,家畜感染率居高不下。包虫病在西部牧区特别是藏区持续流行,个别疫区的牛羊感染率超过30%。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最近,中央财政安排了5.67亿元的布病包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省份要利用好这笔资金,实施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布病、包虫病的流行趋势。三是着力防范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非洲猪瘟仍然是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的重点,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不能放松警惕。上个月,我部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举办跨部门非洲猪瘟应急演练,检验了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各地要加强交流学习,强化基层兽医人员培训,提高准确识别、快速诊断和规范处置的能力。四是着力抓好H7N9流感和小反刍兽疫防控。对于H7N9流感,各地要以实施剔除计划为抓手,继续加大防控力度。在做好监测的同时,继续指导养殖户加强防疫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对于小反刍兽疫,要继续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实施免疫的省份要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不免疫的省份,要把好检疫关,对调入的羊只严格监管。此外,各地还要统筹做好生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等常见病防控,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同志们,抓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关系动物疫病防治和养殖业发展,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用实际行动向全社会展现畜牧兽医系统“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成效,为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履职尽责,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511/t20151117_4904454.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