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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3-03-02 15: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我部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以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为重点,通过基层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结合各地养殖实际,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号召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技术联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33月上旬至1231日,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3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做法,及时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导,成立专家服务团,帮助解决各地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指导基层科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根据辖区实际,相应成立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同时于12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19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225

农办牧〔2023〕7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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