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项目编码:17022-1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4.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4.4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4.5 农业部公告第898号。 5 受理机关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6 决定机关 农业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8.2 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8.3 申请范围为从事农业部公告第898号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 8.4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8.5 农业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申请人是上述规定的实验单位之一。 9 禁止性要求 不具备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10.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10.3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 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2.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办理批件。 12.4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5天)。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csgzbxdwbywswsyhdsp/201103/t20110304_1837282.htm (责任编辑:admin) |